关于平台在线异议(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
为规范平台采购活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平台“在线异议(质疑)、在线投诉处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异议(质疑)、投诉平台功能使用
供应商可登录平台,选择对应的进行交易的项目,提出相关诉求,包括进行咨询、疑问、异议(质疑)、投诉。
二、各方主体职责
供应商通过平台提出诉求,对诉求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各采购人负责异议(质疑)诉求的办理和反馈;各一级国企指定的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投诉的办理和反馈。
三、异议(质疑)机制
(一)提出诉求。诉求人登录平台;提出异议、投诉,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签章后进行提交。诉求人对采购文件、开标、评标(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文件、公示发布期间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异议(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异议(质疑)事项和与异议(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主张;
3.事实依据;
4.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异议(质疑)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采购平台系统通知异议(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异议(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异议(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异议(质疑)的日期、异议(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异议(质疑)事项、异议(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异议(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异议(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电子签章。
四、投诉机制
(一)投诉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国资委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各一级国企指定的投诉受理部门投诉,但对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通过平台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质疑),异议(质疑)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二)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控制价、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三)投诉是指投诉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国资委或采购人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质疑)人对采购人的异议(质疑)答复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各一级国企指定的投诉受理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时,需具备以下要件:
1.投诉人
投诉人应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提出异议(质疑)的证明文件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质疑)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质疑)书和采购人异议(质疑)答复函。
(五)授权委托书(如有)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各一级国企指定的投诉受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并将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
(六)各一级国企指定的投诉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质疑)且仍在异议(质疑)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异议(质疑);
②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
(七)各一级国企指定的投诉受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催办。平台会按照本机制对异议(质疑)、投诉事项进展进行催办,对即将到期项目要进行实时提醒。
各一级国企指定的投诉受理部门和采购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受理处理异议(质疑)和投诉,确保平台采购活动的阳光公正。
国资阳光采购平台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