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服务功能,进一步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升采购代理评价工作质量,打造诚信自律服务高效的中介市场,保证各项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淮安市城发云采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云链”)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结合平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平台为采购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平台提供代理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平台操作系统中完成注册。
第三条 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以采购代理服务质量为依据,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一标一评”。
第四条 采购代理项目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由平台组织采购人和平台双方共同实施。评价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计分周期(以下简称计分周期),计算公式为:
年度评价分=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计分周期内的所有项目评价的算术平均分×40%+平台对采购代理机构计分周期内评价分×45%+动态评价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在项目成交公告发布五日内或终止公告发布前完成项目评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项目评价分按默认评价得100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平台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在100分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后,形成最终得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七条 平台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合规情况以及项目服务质量根据标准进行动态评价。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评价88分以上为优秀(包含88分),75分~88分为良好(包含75分),60分~75分为及格(包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评价主体完成评价后,平台以系统内推送方式即时通知被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评价主体提起申诉,相关评价主体应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申诉结果成立的,由相关评价主体修正项目评价。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结果,将在平台公布,供采购人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严重不服从平台规范管理的或者在计分周期内扣分超过40分的,由平台发起提交采购人监管部门及机构认定后可暂停代理项目进场2个月。
第十二条 被有关采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或国企采购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同时在该期限内暂停参与平台代理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代理委托合同时,需在委托合同中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需遵守平台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城发云采供应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采购人)
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平台)
3.采购代理机构动态评价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采购人)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1 |
服务总体评价 |
40 |
代理专业素质高、服务质量好的为满意(30 分-40 分); 代理专业素质较高、服务成果质量较好的为基本满意( 20 分-30分 ); 代理专业素质一般、服务成果质量一般的为一般满意 (10分-20分); 代理专业素质低、服务成果质量差的为不满意 (0分-10分) |
2 |
服务收费 |
20 |
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收费的为满意 (10 分-20 分 ); 未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收费的为不满意 (0分-10分)。 |
3 |
服务态度 |
20 |
态度热情,服务主动的为满意 (15 分-20分); 服务工作基本到位为基本满意 (10 分-15 分 ) ;服务态度较差,告知不清的为不满意 (0 分-10 分 )。 |
4 |
服务效率 |
20 |
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采购人原因造成延迟的且在延迟期间内完成工作的为满意 (15 分-20分); 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工作(0分-15分)。 |
注:如有扣分需备注原因。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评价标准(平台)
序号 |
分值 |
评价标准 |
1 |
0.1分/项 |
|
2 |
0.5分/项 |
|
3 |
1分/项 |
1.非对外公布环节,提交审核通过后发现有误需要平台主动退回的。 2.专家抽取提交前,未及时与业主沟通确定业主专家,开标前临时更改业主专家的。 3.有样品项目未提前一天与平台沟通,致使现场秩序混乱的。 4.未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网上提问”板块内作出答复的。 5.未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在系统“质疑回复”内进行回复的。 |
4 |
2分/项 |
|
5 |
3分/项 |
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 (终止)合同的;将委托项目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机构的。 2.在采购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且被提出质疑并成立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答复,或者未针对质疑内容答复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平台操作规则处理质疑的;不积极配合投诉调查的。 3.代理的采购项目发生举报、信访事件,内容属实,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 4.因自身原因造成评审数据错误,影响评标结果的。 |
6 |
5分/项 |
1.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随意发表诱导性意见,存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解释或者说明的。 2.违反规定,擅自泄露在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的。 3.被有关采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采购代理机构动态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项目 |
分值 |
评价标准 |
1 |
加分项 |
15分 |
|
2 |
扣分项 |
20分 |
因自身原因造成代理的采购项目发生举报、信访,内容属实且构成违法行为,但未被有关采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或国企采购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
40分 |
在代理项目的采购活动中被司法机关认定犯单位行贿罪,或所属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但未被有关采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或国企采购活动、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