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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评审专家及

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23〕40号)及专家库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平台审查认定,纳入平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采购评审的人员。专家从事和参加平台项目评审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城发集团工程事业部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为平台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有咨询、评审、论证等需求的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第四条 城发集团工程事业部负责专家库的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部及淮安市竞争性谈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并两年一次更新专家库人员;

(三)为采购人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培训或经验交流;

(五)配合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七)负责监督采购活动专家抽取和通知工作;

(八)负责对专家进行管理,专家因身体原因,业务能力及信誉、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业分类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设置,专家库分为水利水电、市政、房建、交通、经济、财务、融资、审计、资产、物资、法务、党务、综合等专业,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兼报。

专家的产生程序为:个人申请、子(控股)公司含集团各部初审推荐、报送集团工程事业部复审、集团审查批准。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集团系统有关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的在职或退休工程经济、技术人才;

(三)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采购活动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不谋私利、遵纪守法、保守秘密,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五)近五年内没有在采购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长期驻外且无法及时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建议不申请入库。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客观公正,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咨询评审工作,认同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有关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及法规学习和培训;

(二)根据专家抽取结果,接受采购人聘请,担任评标或谈判小组成员;

(三)在参加评标、谈判工作中,按分工履行职责,阅读采购、竞谈文件,了解掌握有关内容,以采购、竞谈办法为依据进行评标、谈判,提出评审意见、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四)对评标、竞谈过程的各种不公正行为向集团监督审计部、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举报;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六)接受参加评标、竞谈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条 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工程管理部做好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二)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有企业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三)根据抽签结果,参加评标、谈判活动,不得无故推辞,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回避情形之一的应主动要求回避;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采购、竞谈、询比)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在项目评标、谈判期间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谈判有关的其它情况;

(六)协助、配合采购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采购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 平台负责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评审专家原则上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抽取。

第十 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或1天进行,特殊项目可适当提前,但不得超过2天。

第十 评审专家的抽取主要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时,可对专业类别、地域范围等进行设置。

第十 评审专家抽取后由系统进行通知,告知评审专家评审的地点和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审项目及采购人名称等信息。 

第十 评审专家确定后,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结果、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留痕记录,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场评标:

(一)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二)拒绝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评标验证短信以确认身份的;

(三)因醉酒或其他经平台认定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与平台确认后,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的;

(二)由于原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评审活动需重新组织的;

(三)已抽取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

第十 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等近亲属关系的;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已参加过该项目采购文件等论证活动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组织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已参加过该项目论证活动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已完成评审活动的,该专家评审结果无效。

平台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平台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平台采购项目的评审。

十九 评标过程中,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补抽。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应当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响应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平台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二十 评审专家应遵守承诺,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开展评审活动,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 平台制定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专家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 建立评审专家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统一组织法律法规、评标评审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十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即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一)在采购(招标)、评标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身份的;

(六)被国家各部门或省市级评标或评审专家库予以除名、解聘或清退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评标专家因前款情形被除名的,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二十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评审专家资格至情形消除:

(一)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

(三)未按本要求,及时更新维护个人信息的;

(四)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

第二十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或终止评审专家资格:

(一)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加评审活动的;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审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  平台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平台举报。

第二十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交易活动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平台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借管理和服务为名干预采购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通报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负责解释。

 

附件: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库监督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根据《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纳入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

本细则所称的监督管理,是指按考核标准对评审专家实行日常评价和综合考核。

第三条 采购组织机构(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下同)协助平台做好专家日常评价工作。平台负责专家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第四条 日常评价按照“日常评价标准”进行,采用“一标一评”和“量化扣分制”方式,一个自然年为一个扣分周期,一个扣分周期内所扣分数,在下一扣分周期开始时自动清零。

评审专家扣分达到或累计达到相应标准时,评审专家库系统予以冻结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条 综合考核结合日常评价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用“一人一年一评”和“合格制”方式,于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专家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章 日常评价

第六条 评审专家日常评价扣分达到以下标准时,冻结相应期限的评审专家资格。

(一)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3分的,冻结评审专家资格3个月;

(二)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4分的,冻结评审专家资格6个月;

(三)一次性或累计扣分达5分的,冻结评审专家资格12个月。

被冻结相应期限资格的评审专家,冻结期满后自动恢复资格。

第七条 违反《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综合考核

第八条 评审专家年度日常考核累计扣分≤2分的,综合考核为合格;>2分且≤5分的,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5分的,综合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综合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2年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被取消资格的评审专家,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平台项目的评审。如评审专家被取消资格时出于冻结状态,则前款所述“三年”,自冻结期满后开始计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平台决定对评审专家予以冻结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应事先告知事实和依据,听取评标专家的申辩。评标专家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平台提出异议,平台应及时予以处理。评标专家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异议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有关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被冻结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平台应予以对外公布。被取消资格的评审专家,恢复资格需重新向平台申请。

第十二条 参与平台项目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或非评审专家库专家,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负责评审专家日常考核的采购组织机构应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行为的,由平台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负责解释。

 

 

附件:

1.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日常考评标准

2.评审专家日常考评记录表

3.评审专家日常考评申诉表


附件1:

国资阳光集中采购平台日常考评标准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0.5分

(一)已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于评标开始前1小时内请假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评标迟到,迟到时间15分钟以内(含)的。临时补抽的专家,此情形不予扣分。

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

(一)评标迟到,迟到时间15-30(含)分钟的;

(二)未按规定存放或者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等,经提醒后改正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区或其他评标室,经提醒后改正的;

(四)非因客观原因导致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

(五)进入评标区前,拒绝出示本人身份证及评标验证短信以确认身份的。

三、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2分

(一)评标迟到,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不含)的;

(二)未按规定存放或者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等,经提醒后未及时改正的;

(三)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区或其他评标室,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四)在评标时向他人探询授标意图的;

(五)评标时不按规定说明扣分或加分理由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依法组织的重新评标活动的。

四、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3分

(一)已确认参加评标,但未请假也未参加评标的;

(二)评标过程中提交评标意见或打分表后,无正当理由更改个人意见或打分的;

(三)干扰他人正常评标,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秩序的;

(四)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纪律的,发表不利于客观公正评标的言论或意见的;

(五)因醉酒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经辅导培训,仍不能熟练使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的;

(七)以不在评标报告签字等行为作为要挟,违规要求增加劳务报酬的。

五、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4分

(一)评标过程中拒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劝阻或以暴力、胁迫、辱骂等手段扰乱正常评标工作秩序的;

(二)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三)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四)不配合评标保密工作,私自将与评标有关资料带出评标室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

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

(一)一个扣分周期内,系统拨打电话达12次及以上,从未接听的

(二)一个扣分周期内,系统拨打电话12次及以上,从未参评的(拒绝参评+确认参评但最终请假未参评);

(三)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且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确认参加评标后,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泄露其身份或拟评标信息的;

(五)非因客观原因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在评标结束前离开的;

(六)评审专家严重不服从平台现场人员管理而影响评标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平台监督和管理工作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影响评标活动和结果公平、公正的行为。

 

 

 

 

附件2:

评审专家日常考评记录表

 

评标日期

 

专家姓名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扣分分值

 

扣分情形

需注明情形发生所在时间、标室或地点等信息

 

 

          

           

采购组织

机构意见

 

平台现场

管理意见

 

 

备注说明: 本表为日常考评中评审专家有扣分情行时填写,及时提交平台监督管理部门,由平台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扣分情况在系统中记录。采购组织机构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附件3

 

评审专家日常考评申诉

 

评标日期

 

专家姓名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扣分分值

 

申诉理由

 

 

 

 

 

 

 

 

 

 

 

 

 

 

 

 

 

附件4

 

评审专家考勤记录表

 

日期

项目编号

专家姓名

签到时间

专家签到